【头条】认罪认罚可判处免刑就应判处免刑!
怎样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
如何把握好认罪认罚从宽的尺度?
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从宽”有何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会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相关业务厅局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控辩协商是关键,在实践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义务。
对检察机关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应的处理。严格权利告知,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充分听取意见,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等。
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都强调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自愿”认罪认罚。请问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优势,以确保上述制度初衷得以实现?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核心权利,对于确保受援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司法部推动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96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7万余件,参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6.3万余件。
为发挥值班律师在保障基本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值班律师履职,指导地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司法部编制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刑诉法确定的值班律师法定职责。加强值班律师保障,指导各地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与办案机关建立工作衔接协商机制,及时处置值班律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值班律师制度,配合推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运行机制。
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从宽幅度”的尺度,在法律的震慑惩罚和宽容激励两个层面上确保公平正义,避免法律权威性受损?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沈亮:理论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没有罪名的限制,就像立功、自首等情节一样。我们认为,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
获得被害人谅解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体现。《指导意见》对保障被害方的权益作出了规定。请问办案中,如何体现这一精神?
沈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否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从简审理;被告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暗地里隐匿、转移财产,能赔不赔的,不认定为认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当然,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的现象。
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更好地承担起主导责任?
苗生明: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履行的主导责任主要有: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开展平等沟通协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对案件进行分流把关。通过履行主导责任,既确保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又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对立,从而有效减少了申诉和抗诉,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请问公安部门如何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配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在侦查阶段,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推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为派驻看守所值班律师提供办公条件和工作便利。做好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对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积极探索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以保障法院、检察院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在速裁法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指导意见》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没有适用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并不仅仅针对轻微犯罪,对于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过,《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适用率逐步提升,年底当月适用率要提高至70%左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正逐步提升。
2019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27.33%;1至9月已达到40.1%。而最高检要求到年底,当月适用率要提高至70%左右。
对此,陈国庆认为,之所以提出70%的目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绝大多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目前,已有单月适用率超过70%的有6个省,超过60%的有14个省。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精准化负有重要责任。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对结果的预期越明确,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判决的接受度也就越高。”
来源:人民日报 法制日报
责编:刘兴
审核:方琮 高奇